案情:申请人韦祖钱于2017年7月3日委托我司对18368924号“铛牛佬”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韦祖钱与商标持有人韦用先于2017年6月30日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并成立了柳江县铛牛佬牛杂风味餐馆,法定代表人是韦祖钱。于2015年11月18日,韦用先以个人名义向商标局递交了43类“铛牛佬”的商标申请,并于2017年2月8日取得商标证书。
事实与理由:
一、争议商标“铛牛佬”侵害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商号权利,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曾作为申请人合伙人,其明知申请人对“铛牛佬”依法享有的在先商号权利,其背着申请人及其法人,背地里抢注“铛牛佬”商标,企图据为己有,其抢注的恶意已经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对争议商标以无效宣告。
三、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争议商标“铛牛佬”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四、被申请人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利用便利的条件恶意抢注争议商标,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对其无效宣告。
五、请求贵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导精神,为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制止被申请人的商标抢注行为,依法应该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利,依法撤销争议商标。
裁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评委裁定如下:争议商标在餐厅;自助餐厅;旅馆预定;茶馆;咖啡馆;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予以无效宣告,在会议室出租、动物寄养服务上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