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8月29日,商标申请人金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瑶郎木甑子”商标在第33类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葡萄酒,樱桃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青稞酒,烧酒,甜果酒”上,2017年07月05日,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关于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国家商标局认为,该商标与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30457号“
”商标近似。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委托我司(即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我司认为,首先,申请商标“瑶郎木甑子”是独创性较强自主的文字商标,与仅仅是使用“郎”字作为商标品牌的引证商标不同,区别是直观明显的。
另一方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都是文字商标,因此判断文字商标之间是否近似,主要是从文字元素的呼叫、含义和字形等方面来识别,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即使并存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但是因为商标标识之间的差异性,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复审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肯定了我司关于“瑶郎木甑子”商标的商标驳回复审理由,认定“瑶郎木甑子”商标与引证商标“郎”之间并不近似,从而依法准予该商标初审公告。
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8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