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杭州祖儿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06月14日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梦娅萱MENG YA XUAN及图”商标在第03类上注册申请。2017年03月29日,收到国家商标局发文的商标驳回通知,商标局认为该商标与第166900号“SANIN及图”商标近似、与第15231148号“DALIREN及图形”商标近似、与第13627484号“NATURALQUEEN及图”商标近似以及与第8031632号“年轻坊及图”商标近似。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委托我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我司给出的驳回复审理由
表一、申请商标
申 请 商 标 | |
表二、四枚引证商标
我司认为,申请商标与四枚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不同,商标文字元素的读音、寓意和字形不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差别显著,商标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的结构也完全不同,且四枚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着色、以及外观形状等与申请商标相区别,因此,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与四枚引证商标整体区别鲜明,并不近似。
按照商标隔离审查的原则,将申请商标“梦娅萱及图形”与四引证商标分别放在不同的市场,申请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为“梦娅萱”三个字。这部分作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便于识别的特点,公众施以的一般注意力,很容易将申请商标的“梦娅萱”与四枚引证商标中的“SANIA”、“DA LI REN(大理人?)”、“NATURALQUEEN(自然女王)”以及“年轻坊”区别开来,申请商标与四枚引证商标中的核心文字元素完全可以明确代表各自品牌,申请商标“梦娅萱”与申请人经营的“梦娅萱”品牌对应,与抽象的图形作为商标整体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所以,我司认为,申请商标是可以区别商标之间指定商品来自不同的经营者的。因此,申请商标是具备识别作用的,应该准予注册。
除前述对比分析之外,还举证了一系列的其他通过商标驳回复审程序获准注册的相同情形的商标复审案例。
商标驳回复审的结果
商评委就本案的驳回复审评审裁定中认为:
2018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