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主要以个人观点举例说明,商标注册被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也应当采取积极态度,在充分分析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后,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程序。
通常观点认为,在申请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如果被国家商标局在初步审查阶段认定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条款或者缺乏商标显著性,绝大多数代理人或者商标申请人都采取了沉默/被迫接受的态度,几乎都会放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程序。放弃了该驳回商标获得授权的唯一救济机会,造成商标注册程序终止。
前述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并非个案,那么结合前述的客观事实存在,本案的讨论的核心问题出现了,如果您的商标或者您代理的商标注册被认为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条款或者缺乏商标显著特征而驳回注册,您是采取积极的态度申请或者建议申请驳回复审程序?还是默认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及依据放弃商标注册程序?我想绝大多数申请人或者商标代理人都是放弃商标驳回复审程序。那么到底是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商标驳回程序,还是以消极的态度来对待商标驳回呢?
笔者认为,下文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可能会为商标代理人带来一点小小的帮助。
基本案情:第20441512号“
”商标被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有其他不良影响”而驳回注册申请,具体案情如下:
2016年6月,某旅游开发公司以其独创的“图形”商标在第33类酒商品上提交了第20441512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在初步审查阶段认为,该商标与佛像相似,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本案商标代理人采取了积极建议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的态度来对待商标驳回情况。这是本案商标申请注册能够进入商标驳回复审程序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那么再从商标标识本身来分析本案申请商标的具体特征,是不是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呢?在没有做出案件最终裁定之间,这个问题是没有确切答案的,因为该类型案件的具体自由裁量权过大,受主观认识和知识构成等方面的左右判断的程度高。
商标局观点认为,该商标与佛像相似,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我司则与商标局持不同观点,我司认为该商标本身是申请人独创的图形商标,已经够独特的艺术构思和设计,具有其自身独创特征,商标的注册使用并不必然会使消费者将其看做是佛像,因此该商标不存在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并且同步还附证了一些其他类型的已注册商标案例来证明该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复审商标:
从图形本身分析,该图形的艺术化效果比较突出,可以说是比较抽象,但是无论消费者把他咱做何种具体图像,都需要展开性联想,展开性联想则已经超出了商标图形审查时所审核的范围,如果根据常识消费者将其联想到两个数字8或者一尊佛像,这都是初始影响后的联想,脱离了申请人设计该商标时采用的标识创意和艺术化构思,该标识在轮廓上是以两段完整的曲线勾勒而成,没有明确是指什么事物,而且第一印象也不会必然与佛像产生联系,因为这种形态的,除了佛像,还有静坐、休闲、冥想等,也有人会采用这样的姿态,据此而言,如果非要认为其与佛像相似,的确是过于牵强的,难以服众。
从商标代理人与商标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来分析,商标代理人与商标申请人之间就像游客与导游之间的关系,商标代理人以其专业性为商标申请人提供专业性指导,而商标申请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需要商标代理人为其提供有指导性的建议,根据建议做出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程序。可见商标代理人对商标注册及其他程序的指引性之重要。
当然,本案最终结果是令人鼓舞的,商评委在评审过程中,认为第20441512号“图形”商标经过特殊设计,不易使消费者识别为佛图像,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故认为该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
该商标驳回复审能够获得成功,与商标代理人采取的积极商标驳回复审程序态度存在巨大的关系。商标代理人建议了,客户采纳了代理人的建议,挽救了该“图形”商标获得的商标专用授权。笔者认为,对于很多商标新申请而言,商标驳回是常态,是法律赋予商标局授权商标时规避不适宜作为商标注册的权利,当然这种权利并不是限制市场参与者注册商标,而是为规范商标管理秩序和法律程序,保障市场秩序。既然商标驳回是法律赋予国家商标局的权利,那么商标驳回复审程序则是法律赋予商标申请人权利救济的权利的唯一手段,如此看来,商标驳回复审程序实际就是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权利救济行使的必然途径,分析好商标是否具有商标可注册性,采取积极的态度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该是争取商标获得授权过程中重要的一环。
2018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