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科技开发中心于2016年07月19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商标局提交了“北方国际科技博览会 中国 满洲里及图”商标在第35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2017年05月24日收到编号为TMZC20693851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国家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认为该商标与已注册的第16257790号“
”商标近似,与已注册的第5400717号“
”商标近似,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同时,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我国国名“中国”,以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满洲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对前述的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商标复审,请求贵委依法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我司代理该商标驳回复审工作,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其一,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区别,并不近似。因这一部分区别非常明显,不再分析描述。
其二,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我国国名“中国”,以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满洲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我司认为,商标所含地名与其他具备商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地名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的,是可以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
国家商标局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了“中国”和“满洲里”,而判定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第十条第二款,申请人认为商标局的判定以及对申请商标的认识并不准确。在《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中,明确规定,商标中所含地名与其他具备商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地名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的,是可以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在本案中,申请商标核心部分是“北方国际科技博览会”这也是申请人打造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并保护的核心内容,既象征着申请人的实力,也是一种综合能力的展现,提升申请人举办国际科技博览会的知名度,并保护我方的经营权利和所建立的稳定市场秩序。申请商标中标注了“中国 满洲里”是在商标中的中间位置,并且是分别独立标明使用的,与商标的核心文字部分分开使用,并没有冠名在商标的核心文字部分前面,所以,申请商标中使用“中国 满洲里”符合前述审查标准中的规定,申请商标中所含的“中国”以及地名“满洲里”与申请商标的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相互独立的,“中国 满洲里”在商标中仅仅是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依据标准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
参考案例:《商标审查标准》(五)商标所含地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的,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例如:

申请人:杨洪来 申请人: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一街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塘南路20号
标准案例中,红旗谱商标和东风商标,都是注册商标,其中红旗谱商标中使用了“中国 天津”字样,而东风商标中使用了“上海”字样,红旗谱商标的情况与申请商标的情况完全相同,是在商标中标注了“中国 天津”字样,但是因为是用来真实表达申请人所在地作用的,所以准予注册,后面的东风商标也是相同的道理。
本案申请商标中虽然标注了“中国 满洲里”字样,但是“中国 满洲里”在申请商标中也是其真实表达申请人所在地作用的,所以符合上述审查标准的规定,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
复审结果:商评委支持了申请人的商标复审理由,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8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