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原告法国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与被告保醇公司、保正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LAFIT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立即停止使用与"拉菲"近似的"拉菲特"标识,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1997年10月,原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的"LAFITE"商标获准注册,至今有效。

2015年5月,原告发现两被告大量进口、销售带有"CHATEAU MORON LAFITTE""拉菲特庄园"标识的葡萄酒,前一标识使用于瓶贴正标,其中包含的"LAFITTE",与原告"LAFITE"注册商标仅一个字母之差,后一标识使用于瓶贴背标,其中包含的"拉菲特",与可以被认定为原告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拉菲"构成近似。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拉菲"作为原告注册商标"LAFITE"的音译,经过在中国的大量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专门指代原告以及原告所生产的葡萄酒商品。"拉菲"已经与原告以及原告所生产的葡萄酒商品形成稳定的、唯一的对应关系。虽然"拉菲"商标在2017年3月已获准注册,但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此之前,故请求法院对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未获注册的"拉菲"商标认定为原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同时,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被告保醇公司、保正公司共同辩称,"拉菲"远未达到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程度,法院不应亦没有必要对其予以认定,原告无权禁止被告保醇公司使用"拉菲特"标识。被告保醇公司进口并销售的葡萄酒瓶贴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