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广州市汇家超市有限公司以在先注册在第03类上的第11524621号“炫迈xuan mai”商标,指定使用在“香皂,洗发液,清洁制剂,擦亮用剂,香精油,化妆品,浸化妆水的薄纸,牙膏,口气清新片,空气芳香剂”等商品,对被异议人广州市舒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03日在第03类上申请注册的第18228168号“炫迈清至XUANMAIQINGZHI”商标提起异议。委托我司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对被异议商标的初审公告提出异议申请。
事实与理由
一、异议人在先在第3类上持有已注册的“炫迈”商标,属于在先商标权利人。
二、被异议商标“炫迈清至XUANMAIQINGZHI”与引证商标“炫迈xuanmai”构成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
被异议商标“炫迈清至”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炫迈”,被异议人商标的文字部分分成了“炫迈”与“清至”两部分,在含义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没形成明显区别,在共同指定使用在第3类的“洗发水、香皂”等商品上,已经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三、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在类似商品上抢注包含引证商标在内的被异议商标,具有搭‘便风车’的主观故意。
提供使用证据包括
1,引证商标注册证书;
2,商标授权证明材料;
3,被许可人广州炫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大弘广告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设计《炫迈包装物料涉及清单》;
4,炫迈产品的外观包装设计费用收据;
5,广州炫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华唯印业有限公司加工定制各种不同类型牙膏盒的采购清单,费用达22万元,;
6,广州炫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民彩柯式印刷有限公司加工定制各种不同类型牙膏管的采购清单,费用达26万元;
7,被授权人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文件;
提供规范而全面的商标使用证据,才能构成完整的使用证据链,对案件的成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代理人不应当忽视使用证据的指导收集。
商标局裁定
被异议商标“炫迈清至”不予核准注册;
代理机构: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8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