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山商贸公司于2016年06月17日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图形”商标在第35类上的注册申请。2017年04月收到国家商标局发文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局认为“Dallahl及图形”商标与第3712894号“大乐DALLARS”商标近似,部分驳回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上的注册,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委托我司向商评委提交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我司认为,申请商标
作为组合商标,其突出使用的是独创的图形元素,而文字部分相对于图形而言,仅仅是辅助部分,起到对品牌明确定义的作用,而商标中的“老阿妈”形象给人印象深刻,也便于公众识别记忆,与引证商标
的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非常明显。即使引证商标中的字母文字部分“DALLARS”与申请商标的辅助元素“Dallahl”中的前五个字母排列顺序是相同的,但是因为两商标中的字母文字都不是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仅为辅助性元素,因此相对于申请商标主要是别的图形部分而言,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大乐”与复审商标图形表现的“老阿妈”形象之间是没有任何关联的。综合考虑,我司通过对商标构成、整体视觉效果、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以及品牌立意等角度做了比较分析,阐明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的理由。
商评委的评审决定证明:我司的复审思路和复审理由是正确的,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商评委准予申请商标初审公告。
评审决内容截图:
当前,因商标注册申请数量过于庞大,而固有的常用文字仅有3000多个,英文字母只有26个,将这些搭配组合又能赋予其满意的品牌含义,其实是很难的,而图形的创意使用针对一些特定的形象,也因为特定形象的原因受到限制,申请注册商标时,很多时候避免不了在其商标中会有部分元素会与他人在先的商标出现类似甚至相同的情形,尤其是在多元素组合商标以及盲查期存在的情形下,这种因部分想法相同而出现巧合的情形是难以排出的,那么针对这种因为部分因巧合造成近似的情况,如果品牌的主旨部分不存在近似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驳回复审程序争取商标权利,案例事实证明,驳回复审程序是可以挽救商标权利的,实现自主品牌保护。
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