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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故轩XIGUXUAN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17-11-25 09:39

申请人王某某于20160518在第30类上提交了第20005027习故轩XIGUXUAN及图形”商标注册申请。2017年03月,国家商标局在初步审查阶段,认为该商标与李晓冰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138487“图形”商标近似。同时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驳回其注册,王某某对该驳回决定不服,委托我司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商标复审请求。

复审理由

一,关于近似方面分析:

通过对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比较,总结以下几点复审理由:

1、阐明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各自特征,通过分析说明两商标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而引证商标仅为图形商标,两商标构成不同,并且因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是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也不同,多元化的组成元素构成的申请商标,与只有单一图形设计的引证商标之间,在商标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区别明显,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整体含义、读音以及图形着色、外观等方面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和显著特征,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不存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最终商评委的评审后,裁定准予申请商标注册,也证明了我司提出的复审理由是成立的。

2、提供已经复审成功的相同情形的复审案例。

 

二、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没有不良社会影响,不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

国家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习故轩及图”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准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我司认为,商标局在本案中引用该条款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缺乏依据。首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是对具有“不良影响”禁注条款,该条款所谓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中的图形或者文字元素的使用,可能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和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会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

就申请商标习故轩XIGUXUAN及图形而言,商标本身是由图形和文字及拼音三部分组成,图形是两片叶子和圆形的绿色背景组成,商标图形本身构成图形部分不存在涉及不良影响的问题。而拼音是对应着汉字的辅助性元素,显然也不存在不良影响的情况。从文字本身及一般常识来理解,“习故轩”显然是一个场所名称,场所名称打造“习故轩”使用在茶叶经营等方面,一般认识和常识也就自然将其理解为是一个茶楼或者茶庄,那么使用在茶楼上的名称习故轩根本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和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申请商标“习故轩XIGUXUAN及图形”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之规定。

综上事实和复审理由,商评委支持了我司的复审申请,依法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0类上的注册申请。

裁定内容截图如下:

 

 

由于“不良影响”条款实质上是“公序良俗原则”在商标法中的具体体现如果商标在其整体构成上形成的固定含义明显违反了该条款,可能会侵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则不论该标志是否被普遍识别,标志应该认定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和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依法应禁止注册。不得不承认的是,法律本身具有指引、预防、评价和惩罚的作用,那么商标局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商标“习故轩”对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显然是对其发挥的评价作用,而根据常识,习故轩一般理解也是场所名称,对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没有任何的不良影响,故不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之规定的情形,依法应该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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