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澳利亚船艇公司在第12类上提交了第20088113号“澳利亚船艇AO LIYA及图形”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认为该商标与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已注册的第9998650号“图形”商标近似,驳回其注册,澳利亚船艇公司对该驳回决定不服,委托我司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商标复审请求。
复审理由
通过对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比较,总结以下几点复审理由:
1、阐明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各自特点,证明两商标之间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
为图文组合商标,而引证商标
仅为图形商标,两商标构成不同,并且因为申请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是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也不同,多元化的组成元素构成的组合商标,与只有单一图形设计的商标之间的整体视觉效果区别明显,并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整体含义、读音以及图形着色、外观等方面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和显著特征,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不存在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最终商评委的评审裁定准予申请商标注册,也证明了我司提出的复审理由是成立的。
2、提供已经复审成功的相同情形的复审案例。
3、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所从事商品制造的性质等方面分析,虽然申请人和引证商标权利人都是从事交通工具制造的企业,但是申请人是从事水上交通工具生产的企业,而引证商标权利人是从事汽车生产的企业,交通工具属于大型商品,交易过程中,一般公众对其的审慎度更谨慎,所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别两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为“船、气垫船、船体、渡船、船壳、汽艇、游艇”等商品,系列商品均为水上运载工具;而引证商标“图形”指定“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电动车辆,汽车,陆地车辆发动机,车身,车辆内装饰品,架空运输设备,雪橇(车) ”均为陆地上的运输工具或者汽车装饰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商品的销售渠道和销售场所等地完全不同。申请人是一家专业的船艇制造企业,主要产品是在海上使用的海上交通工具;而引证商标权利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商,主要生产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商品,引证商标指定商品是陆地上的交通运输工具,与申请人生产的海上船艇等运输工具的功能、用途以及使用的场所等方面不同,再结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是从事不同类型的交通工具制造的企业,所生产交通工具在实际使用上一般没有交叉的客户群体,所以并存使用不存在造成混淆误认的情形。
综上事实和复审理由,商评委支持了我司的复审理由,依法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2类上的注册申请。
裁定内容截图如下:
根据案例和一般常识,可以得到以下经验:相对于文字或者图形商标的近似对比,图文组合标志在近似比对上最特殊之处在于主要识别部分的比对与整体比对的关系。通常,商评委会在比对前会先确定标志的主要识别部分,而在确定标志的主要识别部分时通常会选择能够呼叫的部分,即商标文字部分,但也会根据标志自身的特点个案认定,有的也会将商标图形作为主要部分,当然也有直接将图形和文字均作为商标的主要部分。再与以其他标志或者其主要识别部分比对,在主要识别部分近似的情况下,就认为整体构成近似,法院通常也是认同这种方法和结论。本案申请商标作为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商标主要识别部分确定是“澳利亚船艇”,而引证商标只有图形,且商标图形部分在着色、外观上仍然有明显区别,所以在复审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判定为近似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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