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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航标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17-11-03 17:18

涂某于2016年04月13日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商标在第16类上注册申请。国家商标局引证了第11482270号“”商标、第12563576号“”商标以及第4294199号“”商标驳回其注册,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复审理由

在本案中,申请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上明显差别,从而决定了商标文字含义、读音的不同,而且商标图形的着色、构图以及外观区别,并不近似。因此无论是按照“隔离比较分析”,还是“整体比较分析”方式,申请商标与三枚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列表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引证商标三

 

 

 

 

 

 

 

通过比较不难看到:申请商标图形中包含的是字母“HB”的变形,也就是商标文字“航标”的拼音首字母的组合,而三枚引证商标的图形中的字母是一个单独的“H”,与申请商标的“HB”在读音和外观差异。而且申请商标的外圈图形是与中间的字母并没有连接,三引证商标的外圈图形均与中间的字母“H”连接在一起,因此构成商标图形的外观效果差异,申请商标的图形具备可识别度。另外最为重要的一点是,作为组合商标,申请商标醒目性识别元素是“动力航标”,而三枚引证商标的醒目性识别元素分别是“晨鸣恒力”、“HOSWELL”和“杭申电气”,三枚引证商标的文字的含义、读音和字形与申请商标完全不同因此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构成近似商标,详细分析说明如下:

其一,申请商标与三枚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不同,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差异显著,并不近似。

我国是以汉字为主要语言工具的国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商标中汉字元素具有天然可识别性。而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元素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显著部分“”、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 “”,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不同,显著识别部分的不同主要体现在文字元素的含义、读音和字形上。通过分析可以看到,三枚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分别是与“动力航标”之间没有任何联系的其他文字元素,与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完全不同,并不近似。

根据《标准》中的规定: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的一般注意力集中在商标的文字部分“动力航标”上,与三引证商标集中注意力的文字“晨鸣动力”“WOSWELL”以及“杭申电力”元素含义、读音和字形不同,按照隔离审查方式来审查,申请商标与三枚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

其二,申请商标与三引证商标文字含义、读音和字形不同,根据《审查标准》规定,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一是字形不同:

申请商标文字部分字形较为独特,是经过艺术效果设计处理的文字元素,其中“动力”的设计较为普通,而后面的“航标”的艺术化处理较为显著,航字的笔画延伸到动力两字的下方的最前面,在‘动力’两字下面成一条横线,航字与标字连接在一起,标字的部首“木”字旁设计的像小人。

而引证商标一的汉字元素则是常见的普通字体,字形方正,笔画工整,与申请商标的字形不同;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是由7个字母组成的字母文字,与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之间是语言文化的差异,而引证商标三的文字中,除“电”字中加入了“闪电”符号之外,其他的三个汉字都是常见的普通字形,与申请商标的字形外观不同,显著差别。

二是含义不同:

申请商标“动力航标”与“晨鸣动力”“HOSWELL”和“杭申电气”含义不同,航标一般是指海上的导航标志,动力航标代表着生生不息的永恒导航标识。

引证商标一“晨鸣电力”中“电力”为通用名称,无含义,“晨鸣”字面含义为清晨的啼叫,容易与报晓的鸡相联系;引证商标二“HOSWELL” 并非固有词汇,无含义;而引证商标三“杭申电力”中,‘杭申’是臆造词,杭字易被理解成是指权利人所在的杭州地区,而“申”字含义诸多,包括用于计时使用的“申”,还是陈述含义的“申”,具体是哪一层含义,无从知晓,但无论是从文字本身,还是组合使用方面,引证商标三“杭申电力”与申请商标“动力航标”含义不同,并不近似。

三是读音也不同:

申请商标“动力航标”读音为“dong li hang biao”,与引证商标一“晨鸣动力” 、引证商标三“杭申电力”读音不同,引证商标二“HOSWELL”并非固有词汇,读音不能确定,但是因为语言文化的差异,引证商标二的文字读音与申请商标的汉字读音是不同的;通过分析说明可知,三枚引证商标文字读音与申请商标的字读音没有任何的联系,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可识别度,与三枚引证商标读音不同,并不近似。

通过以上几点,申请商标与三枚引证商标文字元素含义、读音和字形完全不同,商标整体外观显著区别,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法律依据参照前文)。

其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构成不同,与文字元素的结合使用整体外观效果显著不同,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的中包含的是字母“HB”,也就是申请商标中的文字“航标”的拼音“hang biao”首字母“H B”的组合.而三枚引证商标的图形中的字母都是一个单独的“H”字母,一单独的“H”与申请商标图形中的“HB”两个字母的组合在读音和外观差异。并且,申请商标的“BH”都是经过艺术化处理的字母元素,其中H的左边被设计成三种不同的几何图形的组合,字母“B”与“H”共用一个边。

申请商标的外面图形,对称的弧线图形组成一个椭圆形,将字母“HB包含在外面线圈的中间,并与线圈相互独立;而三枚引证商标的外圈图形是由图形中间的字母“H”本身演绎而来的商标图形,并且外圈图形均与中间的字母“H”连接在一起,外观效果上与申请商标的图形明显区别,而且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是蓝色的,引证商标一的图形是绿色的,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在实际使用是什么颜色并不知晓,但是从本案的比较分析,引证商标的图形着色与申请商标的着色不同,在结合商标图形本身的差异,申请商标与三枚引证商标之间显著差别,并不近似。虽然申请商标与三枚引证商标都是组合商标,但是申请商标的汉字是“动力航标”,而三枚引证商标的文字元素分别是“晨鸣恒力”、“HOSWELL”和“杭申电气”,三枚引证商标的文字的含义、读音和字形与申请商标完全不同,从而使申请商标与三枚引证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完全相区别。

在标准中明确规定: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不判定为近似商标。本案中,申请商标中的图形是申请商标的装饰元素,在商标中的显著性较弱,而申请商标中的文字的整体含义、读音以及商标的整体外观与三枚引证商标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三枚引证商标并存市场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依法不应该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其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结构不同,外观差异,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与文字组成的左右结构商标,其中图形为左边商标,右边为文字元素,而文字元素包含了汉字“动力航标”和对应的汉语拼音部分“DONG LI HANG BIAO”。而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上下结构商标,上面是图形部分,下面是文字元素,组成的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的结构不同,组成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并不近似。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三枚引证商标并不近似,主要体现在显著识别部分、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商标构成、商标文字元素的字形、字义以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并不近似。申请商标具备显著特征和区别功能,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与误认,应该获得注册通过。

 

复审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后,支持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依法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裁定部分内容截图:

 

 

                                       代理公司: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整理时间: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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