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商 标 申 请 复 审 理 由 书
申请人名称:广西宾阳县广马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广场新区步行街第二街南排17号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北京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6号华睦大厦1108室
复审商标:
所属类别:第33类
申请号:第17383362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17383362BHTZ01
商标驳回理由
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驳回申请商标在第33类上注册申请,理由为:该商标与东营市卿马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980055号“图形”近似,驳回该商标在第33类上注册申请。
评审请求
申请人广西宾阳县广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07月08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广马及图”商标在第33类上注册申请。2016年05月02日,申请人收到国家商标局下发的发文编号为第TMZC17383362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委托北京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请求商评委依法对商标局第TMZC17383362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进行复审,给予申请人所申请商品正常进行商标公告,核准申请人第17383362号“广马及图”商标在第33类上注册申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应当获得核准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人依法注册成立,依法申请商标注册,是合法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依法应该获得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含义、图形整体视觉效果、商标结构构成等方面显著区别,并不近似。
3、申请人自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一直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驳回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混淆情况,且该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应该获得核准注册。
详尽的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依法注册成立,依法申请商标注册,是合法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依法应该获得核准注册。
申请人广西宾阳县广马酒业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酿酒制造企业,公司位于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孤岛马场,公司酿造的酒类商品均是选用基地优质高粱小麦为主要原料,源用军马场特有的酿造工艺精心酿造,高温堆积,多轮发酵的原酒,经宜兴紫砂坛二次发酵堪称为军中茅台。该酒主要特色是具有浓香突出,优雅细腻,酒体醇厚,令人回味悠长等特点。
申请人企业一直坚持自信、自律,自立、自强的经营理念,从客户角度、市场角度、发展规划等方面树立企业经营准则,严格要求企业的每一步具体规划。
从客户角度而言: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和最大价值的专业化产品和服务,以真诚和实力赢得客户的理解、尊重和支持。
从员工角度而言:信任员工的努力和奉献,承认员工的成就并提供相应回报,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前景。
对于市场的把握和规划:为客户降低采购成本和风险,为客户投资提供切实保障。
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企业的历程:追求永续发展的目标,并把它建立在客户满意的基础上。
做到以上几点的同时,我们还要求我们坚持自护的企业精神:有自信、要自律,坚持自立、勇于自强。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连续多次被评为“三信三优单位”和“会长理事单位”,在行业内享有一定的企业声誉。主打的品牌“卿马”系列品牌畅销全国市场。
申请商标“广马及图”是申请人进行策划,围绕着“马”元素,继承主打品牌“卿马”品牌打造的一个新的系列品牌。该商标整体是由商标图形元素和文字标识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商标整体包括麦穗图形构成的圆环图形、有汉字“马”字演绎的马图形以及商标文字部分“广马”组成的上下结构商标,马之元素的使用,主要源于我国的传统文化,马包含了马到成功、马上发财等美好寓意,而麦穗图形则是表明申请人经营的酒类商品为纯粮酿造的商品,文字“广马”则是对原有品牌卿马的继承与发展,在卿马的基础上打造的新的商品品牌,继承了卿马品牌的优点和特色,有发展出了自己的品牌优势和特点,是申请人精心打造的新的商标品牌。
该商标整体是由商标图形元素、文字元素和文字演绎而来的图形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实际寓意,且整体具有商标独创性,具备商标可识别度和显著性,符合《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规定,应该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含义、图形整体视觉效果、商标结构构成等方面显著区别,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广马及图”与引证商标“图形”之间显著区别,根本不近似,两枚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含义、图形整体视觉效果、商标结构构成等方面显著区别,商标之间区分显著,根本不会造成公众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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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由商标局与钧委共同制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71页明确规定,商标完整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才判定为近似。上述规定要求:商标是否为纯文字商标决定着商标是否具备在国内市场拥有较强的商标显著性;是否完整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或者完整包含显著性较强商标;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具体到本案中:申请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上标既有文字元素“广马-马”,也有商标图形元素,而引证商标“图形”整体仅为并商标图形,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元素可以完全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开来,而且商标中的“广马”具有实际含义,寓意“广纳财源、马上发财”之含义,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商标并不近似。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与引证商标相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依法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根据钧委与商标局共同制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依据上述规定,商标近似要求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满足近似的条件,而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文字的字形和含义方面完全不同,不满足上述近似条件之规定,不构成近似商标。另外,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申请商标“广马及图”中“广马”一词具有实际含义,寓意“广纳财源、马上发财”,而引证商标“图形”中仅有商标图形,与申请商标描述的对象不同,在相关公众认知里的形象也完全不同,因此,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应该获得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含义、图形整体视觉效果、商标结构构成等方面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主要区别如下:
区别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不同,两商标形成的公众印像明显区别,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广马及图”中,综合使用了商标图形元素和商标文字元素,而我国是以汉语为母语的国家,主要使用的母语文字在就是汉字,众所周知,汉字作为我国母语文化交流的主要载体工具,在商标使用中承担主要识别作用,汉字用于商标注册使用,具有天然的商标可识别度和显著性,尤其是自商标文字并非固定词汇时,具有当然的独创性词汇,独创性更强,显著性更高,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具备区别“广马”文字的能力和认知。本案申请商标“广马及图”中的主要识别元素是商标中的文字标识,独创性的臆造词汇“广马”,该文字词汇寓意“广纳财源,马上发财,马到成功”之含义。
而引证商标整体只有图形元素,因此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元素及商标图形整体,与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广马”显著区别,并不近似,任何的相关公众都可以将两商标之间区别开来。
区别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不同,商标自始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广马及图”中,广马寓意广纳财源,马上发财,马到成功”之含义,而商标图形部分中的麦穗图形表明了申请人酿酒均为纯粮酒类商品,而由汉字“马”演绎而来的骏马图形则与文字元素“广马”相对应,以为马到成功,是申请人对打造新品牌的美好期待,希望“广马及图”商标能够早日推广成功,达到马到功成的市场效果。
而引证商标只有图形商标,唯一的文字元素还是将汉字“马”演绎成图形,整体含义并不明确,在公众认知中,一般会等同于“马牌”商标,与申请商标“广马商标”是不同的。而且,依据《商标审查与审理规则》中第三部分、四商标近似审查第7条例外情形之规定:“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不构成近似商标”。
例如:



在该案例明确而规定,“东方雪”商标与“东方雪狼”商标、“电老虎”商标与“电飞虎”商标虽然商标中包含部分相同元素,但是在商标文字字形和整体含义上不同,所以在商标局与钧委在总结制定《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中将其列为案例商标,并明确规定符合该情形的商标之间并不构成近似商标,而本案中的申请商标“广马”与引证商标“马”虽然均有使用马元素,但是“广马”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含义不同,且商标字形也明显不同,故依据上述条款规定,不构成近似商标。
并且,申请人认为,依照以往商标评审案例,应该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例如贵委曾认定第15776037号 “
”商标与第11410149号“
”商标之间虽然均包含楼或塔图形元素,外观均为圆形,但是商标描述的楼与塔是两个不同的事实事物,商标寓意是不同的,所以被被人定为近似商标。本案中的申请商标“广马及图”与引证商标“图形”之间描述的含义也是有显著区别的,毕竟“广马”是独创词汇,含义较为突出,与引证商标描述的“马”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商标近似既要进行整体对比,又要对比商标主要部分,而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仅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片面图形对比,忽略了申请商标是一枚文字与图形组成的商标整体,其在审查过程中,并未进行商标整体上的比对,明显违背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且,结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形和含义不同,商标局做出的驳回决定违法了上述规定,申请商标应该依法被核准注册。所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本身不构成近似商标。
在《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中明确规定,商标审查应该遵循整体审查和局部审查的结合,既要注重局部,又要关注商标整体。商标审查员在驳回申请人商标申请时,片面审查申请商标,过于偏颇,令申请人难以信服!
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含义、图形整体视觉效果、商标结构构成等方面显著区别,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与引证商标之间差别显著,根本不会造成公众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自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一直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驳回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混淆情况,且该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应该获得核准注册。
申请人自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证商标之间的混淆情况,且该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
申请商标“广马及图”具备《商标法》规定地商标显著性和区别功能。因此,申请商标在法律适用方面,应当适用《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排除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总 结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广马及图”与引证商标“图形”之间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为申请人实际使用,在长期推广、使用过程中与申请人已建立了密切的对应关系,不会与引证商标造成混淆。国家商标局关于申请商标发文编号为TMZC17383362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申请书》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恳请贵委依法撤销该驳回决定,并核准第17383362号
商标在第33类上注册申请。
法律依据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材料补正声明: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延期3个月内提交提出新的证明材料及证据,特此声明!
申 请 人:广西宾阳县广马酒业有限公司
代理组织: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