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上海知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益菌多”所属的浙江果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然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侵害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以下简称“益力多本社”)注册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停止使用与“益力多”、“养乐多”产品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近似的五连排包装、装潢,赔偿益力多本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万元。
今年年初,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收到一起与此有关的上诉案,“益力多”和“养乐多”的权利人状告“益菌多”。“益力多本社”方面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并由乐客玛公司销售的含乳饮品上使用与涉案产品相近似的包装盒容器,并使用与“益力多”注册商标近似的“益菌多”标识,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犯及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20万元。
果然公司回应称,使用的“益菌多”商标是通用名称,而且,单瓶容器系行业通用容器,且与“益力多本社”的产品形状存在显著区别,不会导致公众产生混淆。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二审均认定“益菌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标识与被上诉人的主体组合商标构成近似,整体包装装潢与被上诉人产品近似,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的细微差异不足以防止一般公众的混淆。因此,果然公司的行为构成对被上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和不正当竞争。故二审维持原判。
据悉,商标侵权类案件呈现逐年上涨趋势,同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为代表的品牌争夺在市场竞争中所占的权重日益增加,市场主体选择通过诉讼来维护品牌商誉和市场份额的趋势日益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