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别:第5类
申请号:第81810966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81810966BHTZ01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申请人林宗安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彼通”商标在第 05 类注册申请,2025 年 1 月 20 日收到发文编号 TMZC81810966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 8286342 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
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规定,委托北京壹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核准本案申请商标“彼通”指定使用的:“人用药,止痒膏,水剂,油剂,消毒剂,膏剂,鼻窦和鼻腔冲洗用盐水溶液,鼻腔冲洗液;一次性消毒湿巾,医用敷料”商品在第 05 类上的注册。
评审请求如下:一、经查,引证广州广德堂药业有限公司在先已注册第8286342号引证商标
在核定“人用药;原料药;消毒剂;医用药 膏;生化药品;医用胶布;脱脂棉;消毒纸巾;外科用纱布;卫生巾”商 品上长期闲置未使用,该引证商标的闲置未使用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 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2024 年 11 月 07 日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针对第 8286342 号“彼通”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申请人认为,引证商标“彼通”因长期的闲置未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该引证商标正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评审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复审请求,等待针对引证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彼通”指定“人用药,止痒膏,水剂,油剂,消毒剂,膏剂,鼻窦和鼻腔冲洗用盐水溶液,鼻腔冲洗液;一次性消毒湿巾,医用敷料”商品在第 05 类上注册。
商评委裁定如下: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86342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