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河北普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丰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第78927783号“伯雍御品”商标在第05类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消毒剂、婴儿食品、医用保健袋、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品、膳食纤维、中药材、营养补充剂、生化药品、药酒等商品上。
然而,商标局在初步审查后,以该商标与第16642593号、第20187370号、第39977482号三枚“伯雍”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相同或近似为由,驳回了除消毒剂外其他商品的注册申请。
面对这一驳回决定,普丰公司并未放弃,而是委托本司进行复审。本代理人通过深入分析发现,三枚引证商标均存在长期闲置未使用的情况,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于2024年9月29日针对这三枚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在等待撤销结果的同时,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复审申请,并恳请暂缓审查,待引证商标撤销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
最终,随着三枚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普丰公司的“伯雍御品”商标在第05类相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得以初步审定通过,成功获得了商标权。
这一成功案例不仅展示了本司在商标驳回复审领域的专业能力,也为众多面临类似驳回情况的客户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信心。
二、关于商标法第49条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的应用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这一条款,即“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是维护商标市场秩序、促进商标有效使用的重要手段。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显示,近年来,随着商标意识的提升和商标申请量的激增,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的数量也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中,不乏因商标长期闲置未使用而被成功撤销的案例。
例如,在某些年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数量超过了数万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最终导致了注册商标的撤销。这一数据不仅反映了市场对商标有效使用的关注,也彰显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在维护商标市场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普丰公司的案例中,正是通过合理运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成功清除了在先权利障碍,为“伯雍御品”商标的注册铺平了道路。这一案例再次证明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在商标驳回复审中的关键作用。
三、代理感悟
作为普丰公司商标驳回复审的代理人,本代理深刻体会到,在商标申请过程中,面对驳回决定,客户往往感到无助和困惑。然而,通过深入分析驳回原因、挖掘在先权利障碍的潜在问题,并合理运用法律程序,完全有可能实现逆转。
在本次复审中,我们不仅关注了驳回决定的直接原因,还深入调查了引证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发现了其长期闲置未使用的问题。通过及时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并有效沟通商标评审委员会,我们成功为客户争取到了暂缓审查的机会,最终实现了商标的注册。
这一过程让我们更加坚信,专业、细致、全面的代理服务对于客户来说至关重要。
未来,我们将继续秉承这一理念,为更多客户提供优质的商标代理服务,助力他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