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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葡汇酒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成功案例分享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5-12-03 09:21

核心理由概述如下:

1.被申请人广州美台酒业有限公司从2022年12月21日成立以来的一年多的时间里,申请注册商标次数多达69次,集中申请注册在第33类和第35类商品或者服务上。其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多为他人曾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并使用过的商标品牌,且存在着核准注册后通过其他网站或者平台大量对外公开明码标价售卖的情形,该事实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短时间内多频次的集中申请注册他人曾注册使用过的商标是为将这些曾被注册使用过的商标当作商品进行交易的对象,从中获利,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及第四十四条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2.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实际使用需求,该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3.被申请人在第33类商品上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对“葡汇酒庄”商标的在先使用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典型案例举证

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大量的商标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经营活动使用需求。

6.1 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认定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四条后半句的规定,应当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一:某科贸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在注册审查程序中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被驳回。该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复审理由为: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系以使用为目的,属于正常的商业使用行为,且并没有商标售卖行为。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全部的 45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共注册了 929 件商标;其中 2018 年至 2019 年不足九个月的时间内就申请注册了约 500 余件商标。复审认为:申请人短期内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申请人关于其近期商标申请均为其实际使用商标扩展 注册的复审理由与其实际申请行为及商标的构成情况不符,不能解释其注册行为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因此,申请商标 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首先,申请人作为科贸公司,注册申请涵盖了商品及服 务的所有类别,显然与其行业特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其次,申请人共申请注册 929 件商标,其中包含了有较强行业属性及资质要求的特殊类别,如第 1 类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第 36 类保险咨询等服务、第 38 类无线广播服务等等;特别是其中 500 多件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段集中在 2018 年 5 月至 2019 年 1 月不足九个月的时间内,申请人不能解释其申请注册行为的合理性。再次,申请人在不同类 别大量注册了与其自称的主商标全然无关的商标,且还大量申请注册了不符合商业使用习惯的标识,不能解释其注册行 为的正当性。因此,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其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案例二,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自 2017 年起在第 14 类、第 29 类、第 30 类、第 32 类、第 36 类等 30 多个类别上累计提交商标注册申请800 多件,其中仅 2019 年 12 月就申请了 100 多件商标。 经查,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17 年,注册资本一百万元但未公示实缴资本,经营范围 35 为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咨询、旅游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咨询等。该申请人在 30 多个类别上共提交800 多件商标注册申请,其中还包含了与其营业范围行业跨度较大的类别,如33类食品,和有较强行业属性及资质要求的特殊类别,如第36类金融服务等,远超出其经营范围,不符合商业惯例。申请人在已拥有数百件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又于 2019 年 12 月集中提交100余件商标注册申请,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数量 巨大且合理性难以解释,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 真实使用意图,因此认定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商标法》第四条予以驳回。 

结合以上典型案例,具体到本案中,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大量申请注册各种不同内容的商标并大量转让给不同主体从中获利,且迫于压力注销掉无法转让出去的大量商标,庞大的商标注册数量等情形已经构成明显超出了对商标的真实使用需求,囤积商标的情形,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而且也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规定,违反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依法对该争议商标“葡汇酒庄”予以无效宣告。

知识产权局支持了我方诉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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