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别:第3类
申请号:第74645254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74645254BHTZ01
驳回理由与法律依据:申请人林宗安于2023年10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SOOKL”商标在第03类注册。2024年01月18日,收到发文TMZC74645254BHTZ01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是: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48231178号。
一、经申请人市场走访调查了解到,引证第48231178号 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义乌市锦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经注销。
该引证商标“SOKL”已经闲置未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4年03月针对引证商标“SOKL”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审查正在审理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以及《商标评审中止情形规范》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针对引证商标提出的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SOOKL”指定商品在第03类上注册。
二、申请人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字母数量有明显的区别,构成字母的数量、内容不同,整体识别上以及给人的品牌印象上可区分,且引证商标的字母带有明显的艺术风格,整体与申请商标在外观上亦可区分,二者并不近似。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应当准予注册。
商评委裁定如下: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31178号“SOKI”商标已被撤销且
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