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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74491809号“PJSOOKIGAO”商标无效宣告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5-11-21 09:40

争议商标:

类别:第10

申请号:第74491809号

指定使用:药物注射装置、医疗器械和仪器、理疗设备、医用冷敷贴、耳鼻喉科器械、

治疗用一次性热敷蒸汽贴、已杀菌消毒的医疗器械、电疗器械、植入型皮下给药装置、避孕套

一、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在先打造了“浦嘉PUJIANANYANG”“舒极动力SOOKI POWER NANPUJIAYANG”“舒极”“舒极膏”“浦嘉舒极膏”“浦嘉舒极凝胶”以及“浦嘉舒极”系列商标品牌,系列产品主要用于乳膏、凝胶类商品上经营使用,用于皮肤抑菌、妇科抑菌凝胶等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品牌,经过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

2.争议商标“PJSOOKIGAO”与申请人第19397823号“舒极动力 SOOKI POWER NANPUJIAYANG”商标、第60402646号“浦嘉;NANPUJIAYANG”商标和和第5265019号“舒极”商标、第43273004号“舒极膏”商标、第64900300号“舒极”商标、第56259921号“浦嘉舒极膏”商标、第56264249号“浦嘉舒极凝胶”商标以及第60876680号“浦嘉舒极”商标关键词相近,共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3.被申请人公司监事杨玉媚不仅在被异议人公司担任监事,还是申请人关联公司三明森汇商贸有限公司的职员,其明知三明森汇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浦嘉舒极膏”商品是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品牌,后又抢注与浦嘉舒极相关的商标,甚至成立公司的商号也是“舒极”,可见其具有主观抢注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恳请贵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

4.系列引证商标具有极强的独创性,且浦嘉南洋牌舒极膏在各大平台和市场均有销售,被申请人除了抢注争议商标外,还多次抢注指向申请人系列引证商标的行为,其摹仿引证商标的行为,抢注明显,难谓正当,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5.申请人打造的“浦嘉”商标使用在药膏等商品上与被许可人已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抢注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公众混淆误认,会将争议商标指定商品的来源与申请人之间联系在一起,或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相关,被申请人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攀附引证商标的主观恶意,带有明显的欺骗性,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被申请人抢注争议商标是基于主观攀附故意,商标注册行为难谓正当,有害于公序良俗原则,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6.恳请贵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依法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申请人在先商标权益,予以无效宣告。

二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31011日申请注册,20244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理疗设备”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4413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八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5类、第10类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商标。

二、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尚有81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第78090199号“浦舍予木及嘉”、第78075573号“舒极”、第78058180号“浦嘉”、第81298367号“鑫舒极膏”等多件与申请人品牌相同或近似商标。

三、被申请人成立于202395日,成立时杨玉媚系被申请人监事,2025612日经企业变更杨玉媚退出。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杨玉媚截至20247月是三明森汇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4414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申请人显著英文标识“SOOKI”并非固有词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SOOKI”商标,难谓巧合。同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其企业商号亦与申请人在先商标相同,并且争议商标申请时其企业监事曾是申请人关联企业员工,其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还申请了包括“浦舍予木及嘉”、“舒极”、“浦嘉”、“鑫舒极育”等多件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就此巧合性及商标创意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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