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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80740867号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5-11-19 09:35

申请商标:

类别:    30类

申请号:  80740867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80740867BFBH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2024年9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吉城蓝天”商标在30类注册申请,2024年11月25日收到《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近似商标第76682533号、第1667265号初步审定在第30类:“食品用糖蜜”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驳回在第30类:“月饼,面包,糕点,糖,甜食,年糕,粽子,元宵,茶”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收到该驳回通知书后委托我司启动驳回复审程序,继续争取该商标。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承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的“3202茶”商品,声明保留申请商标指定的“3003糖;3004甜食;糖;3005食品用糖蜜;3006月饼;甜食;糕点;面包;3007元宵;年糕;粽子”商品。

二、76682533号引证商标是其注册人明知而故意攀附申请人在先在第30类“月饼、糕点”等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8358900号“古城蓝天”商标、第69579845号“蓝天粽”商标及第69594274号“蓝天月”商标。该商标注册申请涉嫌故意攀附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商标,申请人已于2024年07月17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针对吴川市妃尝香食品有限公司抢注的第76682533号“吉城蓝天”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裁定结果:

   引证商标一已被国知局不予核准注册异议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申请复审的月饼、面包、糕点、糖、甜食、年糕、粽子、元宵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裁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月饼、面包、糕点、糖、甜食、年糕、粽子、 元宵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总结

建议各位申请人商标被驳回后不要直接放弃,一定要充分考虑是否需要启动驳回复审程序,能否清理障碍商标,慎重抉择,具备专业的知识产权顾问的专业分析、专业的撰写、申请人的积极配合,复审的概率会大大增加,一件商标的申请耗费很长时间,如果经过半年的等待最终放弃,实为可惜,只要有复审成功的概率,还是要积极争取,毕竟再次重新申请还要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当然这里最关键的是找到专业的代理机构。

 

 

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顾问:朱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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