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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74021779号“飞跃秦直道”无效宣告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5-11-13 09:19

争议商标: 

   别:第28类

号:第74021779号

 

引证商标: 

号: 第8723945号

   别: 第28类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秦直道遗址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第28类上在先持有已注册第8723945“秦直道”商标,是在先权利人。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已注册引证商标,二者文字构成相近,含义、呼叫亦相近,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系队引证商标的恶意攀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争议商标“飞跃秦直道”予以无效宣告。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8条、加强商标权保护,培育和维护知名品牌,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创新性和包容性增长。依法加强商标权保护。商标权保护,必须有利于鼓励正当竞争,有利于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有利于遏制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业标识及“傍名牌”行为,有利于为知名品牌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和谐宽松的法律环境,为培育知名品牌和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提供助力,推动我国从制造大国向品牌强国加快转变。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是28类第8723945号“秦直道”商标注册人,是在先权利人。

2.争议商标飞跃秦直道”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秦直道”,该商标并不能形成区别于引证商标“秦直道”之外的其他含义,争议商标“飞跃秦直道”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秦直道”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者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3.争议商标飞跃秦直道”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秦直道”的在先商号权利,也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的侵害,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4.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同一地域,具备明知申请人使用“秦直道”商标而故意抢注该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淡化引证商标的品牌显著性,造成品牌的泛化,损害申请人在先权益。

5.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完全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公示网站了解到申请人已经在先注册了“秦直道”商标,而其在注册商标时,应主动避让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但其并未尽到合理的避让义务,显然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搭便车’之嫌疑,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6.恳请贵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从严掌握商标授权标准,制止打‘擦板球’行为和搭‘便风车’行为,充分考虑消费者和申请人在先商标权益,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无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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