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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81266692”驳回复审案例分享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5-11-11 09:39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三明市圣龙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第81266692”号商标注册申请。2025年1月20日,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发文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理由如下:

一、初步审定在第43:“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43:“饭店,快餐馆,餐馆,外卖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餐厅,备办宴席,寄宿处”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23380697号。申请人对该商标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复审,恳请商标局依法核准第81266692”号商标注册申请。

二、事实与理由

经数据检索分析,商标局引证义乌市义江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第23380697号商标,未检索到使用痕迹,因此我司建议根据商标法49条规定,可排除该障碍商标。

申请人听取了我司的案件分析,肯定了我司给出的建议,我司在复审期限内提交了相应的复审材料,并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请求,等待引证商标出相应结果时在进行复审审查。

三、复审裁定

 

四、总结:

商标申请被驳回时代理人一定要发挥专业,秉承认真严谨的思想分析驳回原因,努力寻找案件成功的突破口,及时给出申请人可行性较强的解决方案,鼓励申请人积应对复审环节,以便于取得商标专用权。

复审程序由3位审查员组成评审小组,对复审的审查更加严谨,更加专业,对于商标本身近似性的判断也更加客观,因此广大申请人在面对商标驳回时不要灰心,无论驳回原因是什么,找到专业代理机构寻求专业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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