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商标无效宣告
案件编号:商评字[2025]第0000236130号
委托人:丽江玉龙雪山酒业有限公司
裁定结果:争议商标“崇芭玉龙雪山”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背景
2024年11月,丽江玉龙雪山酒业有限公司委托我司,对第75837314号“崇芭玉龙雪山”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与客户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玉龍雪山及图”商标构成高度近似,严重损害了客户的品牌权益与市场识别度。
争议焦点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是否侵犯客户对“玉龙雪山”享有的在先商号权;
3.是否存在恶意注册行为。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在先在第33类上已注册第3071198号“玉龙雪山”商标,是在先权利人。
2.争议商标“岽芭玉龙雪山”完整包含第3071198号“玉龙雪山”引证商标,二者的含义、呼叫相近,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将其与引证商标误认作是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3.被申请人对“玉龙雪山”在云南地区的酒行业享有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也在云南,其在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对“玉龙雪山”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4.恳请贵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精神,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审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争议商标“崇芭玉龙雪山”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玉龍雪山”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高度近似,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共存于市场易导致公众混淆,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
其他主张如商号权、恶意注册等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但核心争议点获得支持,争议商标被依法宣告无效。
案件意义
本案成功阻止了他人攀附“玉龙雪山”品牌声誉的行为,维护了客户在酒类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体现了商标法律体系对在先权利的保护力度,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典型参考。
专业团队
本案由我司资深商标代理人全程代理,凭借对商标法律的深刻理解与丰富的实务经验,精准把握争议焦点,最终赢得裁定。
守护品牌,我们全力以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