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06类
申 请 号:第80764194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80764194BFBH01
指定商品:0601锌白铜;0601电解铜;0601铜锭;0623铜矿石;0601未加工或半加工铜;0601锡;0601锌;0601金属杆;0601金属板条;0623黄铁矿砂
评审请求
申请人赤峰金通铜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图形”商标指定商品在第06类注册申请,2024年12月02日,申请人收到发文TMZC80764194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6类:“铜矿石,黄铁矿砂”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6类:“锌白铜,电解铜,铜锭,未加工或半加工铜,锡,锌,金属杆,金属板条”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27365583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商标法事实条例》第十一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五)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事实与理由
一、经申请人的市场上走访调查了解到,贵局引证扬州诺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先已注册第27365583号
引证商标在核定的“白合金;金属管;金属门板;钢丝;小五金器具;金属螺栓;滑动门用金属滑轨;液态燃料用金属容器;运载工具用金属徽标;金属焊丝”商品上长期闲置未使用,引证商标“图形”的闲置未使用情形,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2024年09月05日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针对第27365583号引证商标“YZND及图”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申请人认为,引证商标“YZND及图”因长期的闲置未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正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评审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复审请求,等待针对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指定“铜矿石,黄铁矿砂,锌白铜,电解铜,铜锭,未加工或半加工铜,锡,锌,金属杆,金属板条”全部商品在第06类上注册。
裁定结果: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641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 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65583号“YZND及图”商标(以下 称引证商标)在白合金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 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943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 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 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