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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78208133号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5-11-05 09:33

申请商标:

类别:    16类

申请号:  78208133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78208133BHTZ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深圳市和猫贸易有限公司2024年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第78208133必达BeeDa”商标在16类注册申请。2024年07月25日收到国知局驳回通知书,近似商标40691301号、第39782952号,申请人收到该驳回通知书后委托我司启动驳回复审程序,继续争取该商标。

事实与理由:

一、经申请人市场走访调查了解,贵局引证杭州琰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在第16类商品上40691301号“必达”商标和马鞍山市塞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在第16类商品上39782952号“壁达BeeDa”商标在核定商品上并未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两个引证商标长期闲置未使用情形,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申请人已依法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4年08月22日针对引证第40691301号“必达”商标和第39782952号“壁达BeeDa”商标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审查正在审理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二、申请商标“必达BEEDA”与第39782952号引证商标“壁达BeeDa”核心识别文字内容不同,以公众的一般常识认知能力为判断标准并不止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二者之间并不近似,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注册。(此处我们列举了大量成功案例)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2

 

      

 

裁定结果: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40691301号、第39782952号商标(以 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复审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总结

商标在争取中一定要注意分析案件具体情况,驳回后要充分分析各引标的状态及是否能清理障碍,配合必要程序启动驳回复审,复审的概率会大大增加,一件商标的申请耗费很长时间,如果经过半年的等待最终放弃,实为可惜,只要有复审成功的概率,还是要积极争取,毕竟再次重新申请还要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当然这里最关键的是找到专业的代理机构。

 

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顾问:朱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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