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

类别:第35类
申请号:第76441894号
指定使用: 广告宣传、电话市场营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户外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样品散发、广告、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
一异议请求:
被异议人不仅在第35类服务上抢注第76441894号“浦嘉舒极膏”被异议商标,还在包括第3、5类等类别也抢注了“浦嘉舒极膏”“南洋舒极膏”以及“浦嘉舒极膏”商标,该行为是对异议人“舒极”和“浦嘉PU JIA NAN YANG”品牌的抄袭和摹仿。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第5265018号“浦嘉PUJIANANYANG及图”引证商标、第25199118号“舒极”引证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以及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特委托北京壹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提出异议,恳请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浦嘉舒极膏”指定服务项在第35类上注册。
二事实与理由:
1.“浦嘉”“舒极”商标品牌是异议人已注册使用在乳膏、凝胶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用于皮肤抑菌、妇科抑菌凝胶等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品牌。是“浦嘉”“舒极”商标品牌的注册人和在先权利人。
2.被异议商标“浦嘉舒极膏”与异议人在先已注册的第5265018号“浦嘉PUJIANANYANG及图形”商标、第25199118号“舒极”商标的文字内容包含近似,且“浦嘉南洋”是异议人授权公司的商号,也是产品上明确标注的厂商名称内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关联性密切,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3.被异议人除了抢注被异议商标外,还模仿异议人的商标在第3类和第5类商品上抢注“浦嘉舒极膏”“南洋舒极膏”以及“浦嘉舒极膏”等商标,该商标注册行为难谓善意,更难谓正当,明显是对异议人商标品牌的恶意攀附,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4.异议人打造的“浦嘉”“舒极”商标使用在药膏商品上与三明市浦嘉南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被异议人抢注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公众混淆误认,会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的来源与异议人之间联系在一起,或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企业相关,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攀附引证商标的主观恶意,带有明显的欺骗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同时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是基于主观攀附故意,商标注册行为难谓正当,有害于公序良俗原则,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5.恳请贵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依法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异议人在先商标权益,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三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浦嘉舒极膏”指定使用于第35类“样品散发;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户外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电话市场营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199118号“舒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慕仿、抢注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41894号“浦嘉舒极膏”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