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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69720172号“冠隆泥窖”商标无效宣告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5-09-18 09:41

争议商标:

类别:第33

申请号:第69720172

指定使用: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青稞酒;烧酒;白干酒(中国白酒);开胃酒;米酒;黄酒;白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

一基本案情

1.申请人深耕白酒行业二十多年,在酒品上打造的包括“泥窖”“老泥窖”“泥牌”“泥窖老王”“泥”等系列商标在白酒行业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经申请人积极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恳请贵局给予申请人系列引证商标充分的权益保障。

2.争议商标“冠隆泥窖”完整包含第7385905号“泥窖”引证商标,并与已注册第7381281号“老泥窖”、第3482273号“泥牌”、第3106703号“泥窖老王”、第3106705号“泥窖福王”、第3106670号“经典泥窖王”以及第1486408号“泥”商标文字构成高度相近,两商标呼叫亦相近,争议商标在含义上并不能明显形成区别于系列引证商标之外的其他含义,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3.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包括“神九”“一炮打响”“金标”“努尔哈赤泥窖”“搂钱兔”“鸭绿江”“冠隆百岁山”“冠隆”等商标,不仅存在明显的超出使用需求大量注册商标情形,且构成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应当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维持商标注册市场秩序的稳定和繁荣。

4.争议商标“冠隆泥窖”的注册,符合明知他人知名商标品牌存在而故意攀附的情形,有明显的‘搭便车’之嫌疑,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5.被申请人抢注争议商标“冠隆泥窖”具有‘搭便车’之嫌疑,该商标的注册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是为增加交易机会,获得商业利益的商标抢注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同时被申请人抢注争议商标“冠隆泥窖”有害于社会主义“公序良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6.被申请人抢注争议商标,有悖于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恳请贵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导精神,遏制被申请人的不正当抢注商标行为,制止恶意打“擦边球”和搭“便风车”行为,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申请人在先商标权益和利益,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二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烧酒;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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