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 
类别:第35类
申请号:第78071985号
指定使用: 广告宣传、电话市场营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户外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样品散发、广告、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
一异议请求:
异议人是第35类第25199118号“舒极”商标的注册人,也是第5类第19397823号“舒极动力 SOOKI POWER NANPUJIAYANG”商标和第64900300号“舒极”商标的注册人。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三明市舒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04月18日在后在第35类“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8071985号“PJSOOKIGAO”商标是对异议人已注册“舒极动力 SOOKI POWER NANPUJIAYANG”“舒极”等注册商标品牌的摹仿、复制,被异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项上,已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委托北京壹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提出异议,恳请贵局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PJSOOKIGAO”指定服务在第35类上注册。
二事实与理由:
1.异议人在先打造了“浦嘉PUJIANANYANG”“舒极动力 SOOKI POWER NANPUJIAYANG”和“舒极”系列商标品牌,系列产品主要用于乳膏、凝胶类商品上经营使用,用于皮肤抑菌、妇科抑菌凝胶等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品牌,经过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
2.被异议商标“PJSOOKIGAO”与异议人第25199118号“舒极”商标和第19397823号“舒极动力 SOOKI POWER NANPUJIAYANG”商标和第64900300号“舒极”商标关键词相近,共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3.被异议人公司监事杨玉媚不仅在被异议人公司担任监事,还是异议人关联公司三明森汇商贸有限公司的职员,其明知三明森汇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浦嘉舒极膏”商品是异议人享有专用权的品牌,又抢注与浦嘉舒极相关的商标,甚至成立公司的商号也是“舒极”,可见其具有主观抢注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恳请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4.系列引证商标具有极强的品牌独创性,且浦嘉南洋牌舒极膏在各大平台和市场均有销售,被异议人除了抢注被异议商标外,还多次抢注指向异议人系列引证商标的行为,其摹仿引证商标的行为,抢注明显,难谓正当,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5.异议人打造的“浦嘉”商标使用在药膏等商品上与被许可人已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被异议人抢注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公众混淆误认,会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的来源与异议人之间联系在一起,或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企业相关,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攀附引证商标的主观恶意,带有明显的欺骗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同时,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是基于主观攀附故意,商标注册行为难谓正当,有害于公序良俗原则,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6.恳请贵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依法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异议人在先商标权益,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三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PJSOOKIGAO”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199118号“舒极”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对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显,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397823号“舒极动力
SOOKIPOWERNANPUJIAYANG及图”、第64900300号“舒极”、第5265018号“浦嘉NANPUJIAYA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中药成药;生化药品;医用凝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位于福建省三明
市,且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相关类别申请注册的多件与异议人在先使用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浦嘉”、“鑫舒极膏”等。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对于上述商标的创意及设计来源,被异议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英文名称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理应不予核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071985号“PJSOOKIGAO”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