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申请人宜昌百里荒康养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交了第72173469号“百里荒刀田驿”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第33类商品,包括开胃酒、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烧酒、白酒、米酒、葡萄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酒精饮料原汁及食用酒精等。
然而,商标局于2023年9月1日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72173469BHTZ01),以该商标与第50902951号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
二、复审过程
提交复审申请: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交了驳回复审申请,请求核准“百里荒刀田驿”商标在第33类商品上的注册。
提出无效宣告:在注册的过程中,代理人就发现商标局引证的第50902951号“百里荒刀田驿”商标与申请人关联公司在先已注册的第46632177号“三峡环百里荒”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此,本代理人建议申请人于2023年7月15日针对该引证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暂缓审查:鉴于引证商标正处于无效宣告审查阶段,其权利状态待定,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商评委提交了《暂缓审查审理申请书》,请求暂缓审查“百里荒刀田驿”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引证商标无效宣告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
三、复审结果
商评委在受理复审申请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
鉴于引证商标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且其权利状态直接影响本案的判定结果,商评委依据相关规定决定中止对“百里荒刀田驿”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的审查,等待引证商标无效宣告的审查结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引证商标无效宣告程序有了最终结果,第50902951号“百里荒刀田驿”商标被宣告无效。商评委在收到无效宣告结果后,恢复了“百里荒刀田驿”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的审查,并认为: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百里荒刀田驿”具有独特的显著性和识别度,与申请人业务紧密相关,且未违反《商标法》的任何禁止性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商评委最终决定核准“百里荒刀田驿”商标在第33类商品上的注册。
四、结论与启示
本案的成功复审,不仅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我国商标评审制度的公正性和灵活性。
对于企业而言,在面对商标驳回时,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复审、无效宣告等程序维护自身品牌权益。
同时,也提醒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前,应充分进行商标检索和风险评估,以降低注册风险,提高注册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