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44类
二、基本案情
申请人对驳回其第80408655号“志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 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3887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 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案例分析
该商标引证商标出现未使用的情况,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立法目的,有效激活闲置未使用商标,充分发挥其商业价值,引证商标失效后,复审商标顺利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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