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商标:
二、基本案情
申请商标与以下商标近似,以商标近似为由被驳回,具体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案例分析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商标近似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该条款要求:在审查文字商标过程中,要从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区别。申请商标“企座及图”与引证商标的含义、呼叫和字形不同,商标核心识别要素风马牛不相及,且整体外观差异巨大,二者并不近似。申请商标“企座及图”的注册使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注册。
在引证商标未失效的情况下,针对图文结合商标,文字无风险情况下,可通过商标图形不近似争取复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