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牟酒
类 别:第33类
二、基本案情
申请人对驳回其第56580985号“牟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 册申请不服,申请复审。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77929号“牟”商标、第55413519 号“牟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驳回复审决定被驳回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案例分析
该商标引证商标在申请商标审查时已经被驳回,商标处于权利待定阶段,在这种情况下,坚持复审继续程序,有效把握时间进度,可有利于商标争取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