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
类别:第33类
申请号:76882427
指定使用:果酒(含酒精);杨梅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葡萄酒;烧酒;白酒;米酒;高粱酒;青梅酒;果酒
一基本案情
1.异议人深耕白酒行业二十多年,在酒品上打造的包括“泥窖”“老泥窖”“泥牌”“泥窖老王”“泥”等系列商标在白酒行业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经异议人积极使用已与异议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恳请贵局给予异议人系列引证商标充分的权益保障。
2.被异议商标“
”完整包含第7385905号“泥窖”引证商标,并与在先已注册的第7381281号“老泥窖”、第3482273号“泥牌”、第3106703号“泥窖老王”、第3106705号“泥窖福王”、第3106670号“经典泥窖王”以及第1486408号“泥”商标文字构成高度相近,两商标呼叫亦相近,被异议商标在含义上并不能明显形成区别于系列引证商标之外的其他含义,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共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不予其注册。
3.被异议商标“
”的注册,符合明知他人知名商标品牌存在而故意攀附的情形,有明显的‘搭便车’之嫌疑,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4.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
”具有‘搭便车’之嫌疑,该商标的注册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是为增加交易机会,获得商业利益的商标抢注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同时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
”有害于社会主义“公序良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5.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
”,有悖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恳请贵局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导精神,遏制被异议人的不正当抢注商标行为,制止恶意打“擦边球”和搭“便风车”行为,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异议人在先商标权益和利益,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二审理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
”,指定使用于第33类“米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85905号“泥窖及图”、第7381281号“老泥窖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商标为已注册商标,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82427号“
”商标不子注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争议商标:
类别:第33类
申请号:76882427
指定使用:果酒(含酒精);杨梅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葡萄酒;烧酒;白酒;米酒;高粱酒;青梅酒;果酒
一基本案情
1.异议人深耕白酒行业二十多年,在酒品上打造的包括“泥窖”“老泥窖”“泥牌”“泥窖老王”“泥”等系列商标在白酒行业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经异议人积极使用已与异议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恳请贵局给予异议人系列引证商标充分的权益保障。
2.被异议商标“
”完整包含第7385905号“泥窖”引证商标,并与在先已注册的第7381281号“老泥窖”、第3482273号“泥牌”、第3106703号“泥窖老王”、第3106705号“泥窖福王”、第3106670号“经典泥窖王”以及第1486408号“泥”商标文字构成高度相近,两商标呼叫亦相近,被异议商标在含义上并不能明显形成区别于系列引证商标之外的其他含义,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共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不予其注册。
3.被异议商标“
”的注册,符合明知他人知名商标品牌存在而故意攀附的情形,有明显的‘搭便车’之嫌疑,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4.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
”具有‘搭便车’之嫌疑,该商标的注册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是为增加交易机会,获得商业利益的商标抢注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同时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
”有害于社会主义“公序良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5.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
”,有悖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恳请贵局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导精神,遏制被异议人的不正当抢注商标行为,制止恶意打“擦边球”和搭“便风车”行为,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异议人在先商标权益和利益,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二审理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
”,指定使用于第33类“米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85905号“泥窖及图”、第7381281号“老泥窖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商标为已注册商标,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82427号“
”商标不子注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