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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79439020号“蓝际”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5-08-26 08:10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确山县天之润食品厂于2024年6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蓝际”商标在第32类注册申请,2024年09月18日收到发文号为TMZC79439020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委托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驳回复审。

二、事实与理由

经查,引证在先已注册第17891892号引证商标、第17891965号引证商标的注册人蓝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

通过爱企查网站检索引证商标注册人情况显示该公司已在2017年注销。

引证第17891892号引证商标、第17891965号引证商标的注册人蓝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该公司在第32类核定使用的“啤酒;豆类饮料;可乐;姜汁饮料;植物饮料;花生乳(无酒精饮料);果汁冰水(饮料);矿泉水(饮料);饮料制作配料;豆浆”商品上、第30类核定的“茶饮料;咖啡饮料;面粉;蜂蜜;面包;醋;调味品;冰淇淋;糖果;方便面”商品上长期闲置未使用的情况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人企业已于2024年06月27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针对上述两个引证商标“蓝际”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申请人认为,两个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在2017年就已经注销,商标权利主体已消亡。因此其注册的两个“蓝际”商标为长期闲置未使用的无主商标,因长期闲置未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而正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评审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复审请求,等待针对引证商标“蓝际”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蓝际”指定的“水(饮料);汽水;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无酒精饮料;苏打水;植物饮料;软饮料;果汁;啤酒;矿泉水(饮料)”全部商品在第32类上注册。

三、复审裁定

  

四、总结

   商标驳回并不是终点,可以根据具体驳回理由做复审或者配合走其他程序继续争取想要注册的商标,这当然需要专业的代理人给出专业并可行性高的解决方案,所以专业的事一定是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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