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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75420666号“椰小白”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5-08-22 09:44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广东省椰小白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椰小白”商标在第35类注册。2024年02月26日,收到贵局下发的发文编号为TMZC75420666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委托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驳回复审。

二、事实与理由

经申请人市场走访调查了解到,贵局引证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9516429号“椰小白”引证商标的注册人海南鼎力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并未对该引证商标进行使用,该引证商标“椰小白”长期闲置未使用的情形,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申请人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4年02月27日针对引证商标“椰小白”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审查正在审理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以及《商标评审中止情形规范》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针对引证商标“椰小白”提出的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椰小白”指定全部服务在第35类上注册。

三、复审裁定

四、总结

商标驳回并不是终点,可以根据具体驳回理由做复审或者配合走其他程序继续争取想要注册的商标,这当然需要专业的代理人给出专业并可行性高的解决方案,所以专业的事一定是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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