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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29483152号“SW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5-08-20 09:31

案件背景

申请人:李玲

 被申请人:邓广义

争议商标:第29483152号“SW及图”商标

 案情概述

202478日,申请人李玲针对第29483152号“SW及图”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系由原注册人路易汤米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注册人”)转让至被申请人邓广义名下,而原注册人存在大量申请注册与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明显超出实际使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有抢注和摹仿他人知名品牌之嫌疑,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同时,原注册人多次转让商标获利,多个商标因他人异议或无效宣告而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调查与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该请求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历史:争议商标由原注册人于20183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2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服装等商品上。2020813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邓广义名下。

原注册人行为:原注册人名下仍有386件商标,包含大量与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如“骆驼吉普 LUTUOJIPU”、“堡玛奔驰 BAOMRBENZZ”等。

同时,原注册人申请注册的“达芙魅 DAFUMEI”、“HENRY&BELLE”等上百件商标已转让至不同主体所有。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在多个无效宣告及异议案件中认定原注册人商标注册数量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被申请人行为:被申请人名下有81件商标,包含多件与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如“麦昆代”、“迪奥正 DIORIT”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在“桃花西子 TAOHUAXIZI”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认定被申请人具有恶意囤积商标资源的故意,构成不正当利用商标营利。

法律适用与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于201911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程序问题则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根据查明事实,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或受让与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这一行为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缺乏事实依据的主张: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裁定结果:依照2013年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商标注册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而被宣告无效的案例。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深入调查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认定其存在大量摹仿、抄袭知名品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案的裁定不仅维护了商标注册的公正性和秩序性,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同时,本案也提醒商标注册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理使用商标资源,避免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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