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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78989304号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5-08-06 09:03

申请商标:    

类别:第40类

申请号:第78989304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78989304BFBH01

一、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40类:“动物屠宰”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40类:“食品和饮料的巴氏杀菌,食品加工机器和设备出租,食品加工,生产用食品的加工,食物熏制,食物防腐处理,酿造服务,农业粮食加工,食物冷冻”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50192466号。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委托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驳回复审。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第78989304号申请商标沁馨园QINXINYUAN及图”指定全部服务项在第40类上注册。

二、详细的事实与理由:

经查,引证在先已注册第50192466号引证商标在核定的“茶叶加工;食品加工;榨水果;食物冷冻”部分服务上长期闲置未使用的情况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6月10日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针对该引证商标“沁馨堂”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引证商标“沁馨堂”在官网的商标流程状态截图如下

 

 

申请人认为,引证商标因长期闲置未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正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评审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国家商标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复审请求,等待针对引证商标“沁馨堂”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沁馨园QIANXINYUAN及图”指定使用的:“动物屠宰,食品和饮料的巴氏杀菌,食品加工机器和设备出租,食品加工,生产用食品的加工,食物熏制,食物防腐处理,酿造服务,农业粮食加工,食物冷冻”全部服务在第40类上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和《商标评审案件审查审理工作制度》的规定,恳请商标局结合申请人前述说明、提供的证据材料等,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请求,等待针对引证的第41565204号“王中乐”引证商标提起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的结果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全部服务项在第35类的注册。

三、国家局裁定

 

 

四、案件总结

如果遇到商标被驳回了,需要对案件进行精准分析,本案中,经调查,在先引证商标中与本案商标相冲突的产品,并未进行实质性使用,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通过撤三的程序,并衔接驳回复审,成功为本案申请人争取到了该商标权利。此过程中申请人与律师积极沟通,完全信任,并高度配合,通过此案,也能让我们明确,商标被驳回了并不是最终的结果,需要运用合法程序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请相信专业的力量,每个案子都有可以解决的方案,让申请人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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