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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77136961号“NANYPUJISHUJ”商标无效宣告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5-07-21 10:04

 争议商标:

类别:第3

 

申请号:第77136961号

指定使用:0501 卫生消毒剂 、0501 搽剂 、0501 杀真菌剂 、0501 止痒水 、0501 汗足药 、0501 消毒剂 、0501 灭菌剂 、0501 膏剂 、0503 空气除臭剂 、0505 灭微生物剂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265018号“浦嘉NANPUJIA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杀真菌剂;灭菌剂;止痒水;汗足药;膏剂;搽剂;卫生消毒剂;消毒剂;灭微生物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的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上相近,易使消费者将其标识的商品与异议人联系起来。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三、申请人与薛洪云系夫妻,争议商标与薛洪云的美术作品近似,侵犯了薛洪云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公众混淆误认,并有害于公序良俗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向贵局提出异议,恳请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NANYPUJISHUJ”指定商品在第5类上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商标使用授权书;

2、申请人产品线上交易记录;

3、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及产品出库单等

4、《律师函》;《公证书》;

5、五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及调查处理结果等;

6、被申请人投诉申请人的电商平台记录及申请人入驻电商平台在先的

证据截图;

7、版权登记证书;

8、结婚照照片;

9、完税证明等。

二审理查明:

被异议商标NANYPUJISHUJ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杀真菌剂;灭菌剂;止痒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265018号“浦嘉NANPUJIAYA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中药成药;生化药品;卫生消毒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杀真菌剂;灭菌剂;止痒水;汗足药;膏剂;搽剂;卫生消毒剂;消毒剂;灭微生物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的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上相近,易使消费者将其标识的商品与异议人联系起来。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空气除臭剂”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配偶薛洪云相关美术作品著作权,并提供了结婚证照片、委托书、版权登记证书等证据,但被异议商标“NANYPUJISHUJ及图”与异议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图形”美术作品在主体特征及设计手法上存在一定区别,二者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异议人的著作权。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规定,我局决定:第77136961号“NANYPUJISHUJ及图”商标在“杀真菌剂;灭菌剂;止痒水;汗足药;膏剂;搽剂;卫生消毒剂;消毒剂;灭微生物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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