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异议人吴川市古城蓝天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主要从事糕点、月饼等食品的生产销售活动,并在先在第30类“月饼、糕点”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8358900号“古城蓝天”商标、第69579845号“蓝天粽”商标以及第69594274号“蓝天月”商标。2024年4月27日异议人发现:同处一地且同行业的吴川市妃尝香食品有限公司在后申请且初审通过了在第30类的:“粽子;年糕;大饼;月饼;蛋糕;松糕(蛋糕);糕点;米糕;面包;花生糖”商品上第76682533号“吉城蓝天”商标,该商标无疑与异议人已注册第18358900号“古城蓝天”引证商标、第69579845号“蓝天粽”引证商标以及第69594274号“蓝天月”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商标,是对异议人在先独创商标品牌、商号名称的抄袭和复制,有搭便车和傍名牌之嫌疑,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以及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委托我司向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具体商标信息见下图:
商 标 | 类别 | 注册号 | 指定商品 |
被异议商标 | 30 | 76682533 | 3007粽子;3007年糕;3007大饼;3006月饼;3006蛋糕;3006松糕(蛋糕);3006糕点;3006米糕;3006面包;3004花生糖 |
引证商标1 | 30 | 18358900 | 3003糖;3004甜食;3005食品用糖蜜;3006面包;3006糕点;3006月饼;3007元宵;3007粽子;3007年糕 |
引证商标2 | 30 | 69579845 | 3007粽子; |
引证商标3 | 30 | 69594274 | 3003糖;3004糖;3004甜食;3006甜食;3005食品用糖蜜;3006面包;3006糕点;3006月饼;3007元宵;3007粽子;3007年糕 |
实事实与理由:
1.异议人吴川市古城蓝天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主要从事糕点、月饼等食品的生产销售活动,并在先在第30类“月饼、糕点”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8358900号“古城蓝天”商标、第69579845号“蓝天粽”商标以及第69594274号“蓝天月”商标,是本案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2.被异议商标“吉城蓝天”与第18358900号“古城蓝天”引证商标、第69579845号“蓝天粽”引证商标以及第69594274号“蓝天月”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商品为同一种或者类似,二者共存市场上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3.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且同行业,其在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摹仿异议人的“古城蓝天”商标、商号,具有主观攀附故意,侵犯了异议人对古城蓝天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4.被异议人抢注与“古城蓝天”商标近似的被异议商标“吉城蓝天”具有主观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因对异议人经营“古城蓝天”等品牌的信赖而造成公众对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裁定结果: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76682533号商标不予注册。
总结:
大家在品牌发展中一定要注意并积极维护自己的品牌权利,特别是同一地域的近似商标一体定要及时启动必要的程序去阻止对方恶意抢注,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品牌良好运营环境和市场份额不被瓜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