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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72819250号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5-07-08 10:46

申请商标:

类别:    35类

申请号:  72819250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72819250BHTZ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2023年7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第35类第72819250号商标的注册申请。2023年11月23日,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20031776号6951672号10179179号、第20001662号、第69488587号。申请人收到该驳回通知书后委托我司启动驳回复审程序,继续争取该商标。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承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3509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3504人事管理咨询”服务项,声明保留申请商标指定的“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进出口代理;3501广告宣传;3502工商管理辅助;3503为他人推销;3503市场营销;3501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八项服务在第35类上注册。

二、国知局引证已注册的第20031776号引证商标和第6951672号引证商标在核定的服务项上长期闲置未使用,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已于2023年12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针对上述两个引证商标提出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上述两个引证商标的撤销申请正在审查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三、引证申请在先的第69488587号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广告;广告策划;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关于数字化转型的商业咨询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全部服务均被贵局驳回注册,并未取得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指定服务在第35类上注册的权利障碍。另外,虽然该引证商标进行了驳回复审,但是根据在先其他已注册商标原则,该引证商标不可能在指定服务上通过审查核准注册,因此该引证商标是不会通过商标驳回复审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故应当予以排除,核准申请商标指定服务在第35类上注册。

裁定结果: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20031776号、第6951672号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审理范围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

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广告宣传;工商管 理辅助;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总结

商标,驳回后要充分分析各引标的状态、申请人自身不需要的产品是否可以放弃、以及是否可以清理障碍商标,配合必要程序启动驳回复审,复审的概率会大大增加,选择专业的代理机构给出专业的复审方案争取,才能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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