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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48634227、48660678号驳回复审案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5-07-08 10:13

申请商标:

   别:35.43类

二、基本案情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34227、48660678号志舍宠屋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 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案例分析

申请前已查询到该商标的高度近似商标,经过对在先商标的详细调查,已经知晓该商标并未实际使用,因此提前对障碍商标做了精准处理。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可申请撤销。撤销后,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其专用权自始无效,不再构成阻碍,复审商标符合规定即可成功。

商标查询需要专业的精准判断,提前解决障碍商标,可有效帮助商标的合法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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