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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案例:“四海”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5-06-24 09:17


申请商标:

类别:    01类

申请号:  64657271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64657271BFBH01

指定使用:有机硅烷,工业硅,表面活性剂,未加工有机硅树脂,工业用黏合剂,工业用胶水,消泡剂,食品制造用化学添加剂,盐酸溶液,硅氧烷

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贵局”)提交了“四海SIHAI及图”商标在第01类上注册申请,2023年03月23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文号为TMZC64657271BFBH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1类:“有机硅烷”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1类:“工业硅,表面活性剂,未加工有机硅树脂,工业用黏合剂,工业用胶水,消泡剂,食品制造用化学添加剂,盐酸溶液,硅氧烷”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成安县四海实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042486号“SIHAI”商标近似。(见第1481/149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聂士合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8231771号“SIHAI”商标近似。(见第1669/168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龙口市渤海汽配化工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0577610号“四海;SH”商标近似。(见第1753/176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闫二伟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8999916号“金四海”商标近似。(见第1671/168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山东腾熙新材料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0724925号“腾熙”商标近似。(见第1632/164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张家港市文化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9793225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317/132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公建鑫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2964178号“四海优选”商标近似。(见第1805/1817期《商标公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声明保留申请商标指定的“表面活性剂、工业用胶水、未加工有机硅树脂、有机硅烷”四项商品的注册申请,承诺放弃“工业硅,工业用黏合剂,消泡剂,食品制造用化学添加剂,盐酸溶液,硅氧烷”六项商品的注册申请。

承诺放弃商品

声明保留商品

工业硅,

工业用黏合剂,

消泡剂,

食品制造用化学添加剂,

盐酸溶液,

硅氧烷

表面活性剂,

工业用胶水,

未加工有机硅树脂,

有机硅烷

在申请人承诺放弃“工业硅,工业用黏合剂,消泡剂,食品制造用化学添加剂,盐酸溶液,硅氧烷”商品后,引证16042486号“SIHAI”商标核定的“碱土金属;碳;工业用石墨;准金属;硅;稀土;碱金属;钙;工业硅;结晶硅”商品和引证的50577610号“四海;SH”商标核定“酸;金属退火剂”商品与申请商标保留的“表面活性剂、工业用胶水、未加工有机硅树脂、有机硅烷”四项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该两个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依法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二、经查,引证第38231771号“SIHAI”商标和第38999916号“金四海”商标的注册人并未对该商标进行使用,该两引证商标在核定商品上长期闲置未进行使用已超过三年,为闲置的商标资源,该商标的长期闲置未使用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规定,已经被依法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目前正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审查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针对引证第38231771号“SIHAI”商标、第38999916号“金四海”商标启动的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正在审查中,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针对引证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声明保留的“表面活性剂、工业用胶水、未加工有机硅树脂、有机硅烷”四项商品在第01类上的注册。

三、已注册的第62964178号“四海优选”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对第932139号“四海SIHAI及图”商标的专用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已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针对该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目前正在评审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见暂缓审查审理申请书),等待针对引证商标“四海优选”的无效宣告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声明保留“表面活性剂、工业用胶水、未加工有机硅树脂、有机硅烷”四项商品在第01类上的注册。

 

四、引证张家港市文化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第9793225号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于2022年09月27日期满,该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保留商品注册的权利障碍,根据《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一年隔离期保护,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请求(附《暂缓审查申请书》),等待该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满一年,即2023年9月26日后再进行评审,依法核准申请商标保留商品在第1类的注册。

 

五、申请商标四海SIHAI及图形是申请人基于其已注册的第932139号“四海SIHAI及图”商标,为了适应企业对产品的生产经营扩需而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对已注册商标的权利延续。商标识别核心内容明确,便于识别,与引证30724925号“腾熙”商标的主要识别内容不同,含义和整体呼叫也不同,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尚可将二者区分开来,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注册。

 

商评委裁定

 

 

本案成功的关键一在于客户的不断坚持,二对于本代理人及本所的充分信任。只要引证商标可以通过等待或者走其他搭配程序撤掉,那么申请商标即使被驳回,申请人也要积极应对,抓住驳回复审的机会,找到专业的知识产权团队,积极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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